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45号
被不起诉王某某,男,1998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汶上县军屯乡**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7****小型轿车沿北仑区新大路行驶至新大路与坝头路交叉口的南苑e家酒店。后因与韩某某发生纠纷,被民警查获。民警在处理纠纷时发现其有酒驾嫌疑,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2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酒精含量仅为128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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