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2007年9月,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 月4 日20 时40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0****小型轿车由内江市市中区大洲广场方向往河坝街方向行驶,行至大洲路时,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所抽取血样中乙醇浓度为 105.99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7 月18 日王某某因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在审查过程中,王某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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