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3********,汉族,大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现住本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本市南开区**街**苑**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的灰色宝来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和平区新兴路与四平西道交口附近遇交警拦检,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313.2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0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8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纠正违法行为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采集登记表等书证;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现场方位示意图;
4、视听资料;
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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