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马鞍山市**区人,身份证号码340505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区**街道**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安徽瑞锦律师事务所陈晓东律师。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1时许,曹某某驾驶苏LLQ***号牌小型轿车在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小黄庄路口徽菜香饭店门口倒车时,撞到王某某停在旁边的皖E*****号小型轿车,饮酒后的王某某遂驾驶车辆往前挪动了一段距离。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到现场对王某某依法抽血送检。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7.2mg/100ml。
案发后,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曹**证言;
3.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是初犯,有自首情节,犯罪嫌疑人对其行为非常后悔,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表现,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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