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濉溪县人,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道与**路交叉口东三百米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六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12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