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乳名“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利津县**镇**村**号,现住利津县**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利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其担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营销服务部经理期间,私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营销服务部公司印章一枚。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使用该私刻公司印章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营销服务部的名义作担保从吴军山处借款,共计借款1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中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系孙瑛惠于2018年12月26日报案至山东省利津县公安局,距离报案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