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73********,汉族,高中文化,江口县**广告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镇**村,现住江口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1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9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贵D8****)沿江口县双江街道民俗街由西往东行驶,行至民俗街民政局路口被交警路检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遂带其至江口县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6.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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