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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一刑不诉〔2021〕8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6D****号小型轿车,从黄岩区东城街道缤纷年代KTV出发开往北院大道,在途经黄岩世纪大道东浦中学对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酒后驾驶前科资料等;

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3.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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