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村,于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45分许,潘集交警大队民警在淮南市潘集区天柱山路段执勤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行至上述路段,民警在例行检查时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过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王某某酒精含量为94 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醉酒状态。民警随将王某某带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由该院专业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三份,一份由潘集交警支队保存,其余二份送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4月9日,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0.83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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