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03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3********,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由黄冈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家里吃饭,其间喝了三两自己泡的药酒,21时5分许,王某某驾驶粤C3****号银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载张某某行驶至黄州区翠堤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分别为116.6mg/100m1、120.2mg/100ml,后提取其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13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录像光盘一张;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结果,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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