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5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中共党员,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21时45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琼C1****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琼海市海榆东线自嘉积镇往大路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海榆东线108Km+200m处路段时,碰撞到停靠在该路面上的赣C****号牌大货车尾部钢筋上,造成王某某受伤,琼C1****号牌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送往琼海市人民医院救治,随后执勤民警到医院提取王某某血液样本并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样本检测出乙醇,其浓度为98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已取得有效准驾驾驶资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王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林芳明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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