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108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附**号**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当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1日公安机关重新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7月17日、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6月15日尚某某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尚某某出资86.68万元购买王某某位于南岸区**路**号**幢**单元**户的房屋,2015年6月至同年10月期间,尚某某陆续向王某某支付81万元,王某某收了尚某某的81万元人民币后并未履行将其名下南岸区**路**号**幢*单元**户的房屋过户给尚某某的约定义务,尚某某发现王某某隐瞒其名下的南岸区**路**号**幢**单元**户的房屋在之前已被南岸区人民法院查封事实;2017年8月,王某某将房屋解除查封并于2017年9月再次以该房屋作抵押从唐某某处借款70万元。
经调查核实:王某某于2015年6月至同年10月期间,王某某陆续收取受害人尚某某81万元购房款后并未将收取的资金用来解押其名下房屋在农业银行的抵押贷款68万元,而是用来偿还其个人欠文某某的债务约50万元和小贷公司债务以及自己生活消费;2017年8月,王某某将房屋解除查封并于2017年9月再次以该房屋作抵押从唐某某处借款70万元,王某某从唐某某处借款70万元后用其中的49万元偿还房屋在农业银行的抵押贷款,余下资金王某某并未用来偿还从尚某某处收取的购房款,而是用来自己生活消费使用。同时,公安机关查明:王某某于2015年6月同尚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除售卖给尚某某的房屋外无其它固定资产及无固定工作收入,且当时王某某欠债累计已达140万余元,其中房屋贷款68万元,欠文某某个人欠款50万元,银行信用卡欠款20万余元,王某某在合同签订当时若将收取的售房款用作它用那么王某某根本就无合同履行能力。南岸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尚某某、唐某某诉讼王某某民事活动中,王某某一直隐匿不出庭应诉,且公安机关在调查本案过程中王某某一直逃避并隐藏,犯罪主观恶性极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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