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四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78********,汉族,高中文化,系**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业务员,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公寓**室。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雪莲,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身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业务员,在负责承揽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的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为了给本公司获取更多的货运代理业务,于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分别多次给予天津**公司海外销售副总监潘某某(已判刑)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7万元,天津**公司海外销售中心业务员吴某某(已判刑)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6.8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私营企业基本情况户卡、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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