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系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附**号,住贵州省赤水市**小区**栋**室,无前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左右(具体时间不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经济困难,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在抖音APP上认识的一个收购银行卡的人(真实身份待查)联系,以每张银行卡1000元的价格向对方贩卖银行卡。2020年10月20日,王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赤水市香樟林移动营业厅办理了一张卡号为1980852****的电话卡,再到赤水市香樟林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0324030********的一类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办理了一个U盾,同时将新办理的电话卡绑定到该银行卡。随后用同样的方式在赤水市大桥旁农业银行办理一张卡号为62284811990********的一类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办理了一个U盾。2020年10月21日,王某某通过圆通快递将自己办理的工商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U盾二个、电话卡一张邮寄到对方,共花费60元,之后王某某收到对方支付的人民币2000元,获利1940元。至案发,王某某贩卖其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二张共涉嫌电信诈骗23起。2020年11月5日,王某某被赤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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