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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81992********,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5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宋某某(另案处理)到赫章县**镇**村**组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租用王某某家的一楼堂屋开设赌场,王某某同意。宋某某将在王某某家开设赌场的消息放出去,便邀约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两人另案处理)等人提供麻将、凳子等到王某某家设赌场,当晚23时许参与赌博的曹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等人便陆续到王某某家,赌博以“筒子二八”的方式进行,庄家最低以1000元至3000元起注,闲家以100元为底钱押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场上宋某某安排李某某堆牌、发牌、周某某负责打水、宋某甲(另案处理)维持秩序。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赫章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43人,收缴赌资27020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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