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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强奸案)_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强奸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年7月16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日张某某从长沙来城步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商谈两人之间的债务问题,王某某与张某某见面后,将张某某带至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三和宾馆402房间,进房间后,王某某跟张某某讲钱的问题好商量,但张某某需要跟其发生一次性关系。张某某不同意,并明确告诉王某某她在经期,王某某知道后仍不罢手,言语威胁张某某如果不发生性关系,就不给张某某钱,不准她出城步。后王某某在张某某不自愿的情况下强行跟她发生了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实王某某违背张某某的意志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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