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川检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居委会**单位。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以来,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提供银行卡取现的手段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并从中收取提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姚某某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仍按照姚某某的安排使用银行卡进行取现。
2020年2月27日,陈某某在出售金牌练习生游戏账号时,因交易资金被冻结,在客服指引下充值解冻,被骗6300.12元。2020年2月27日,许某某在出售游戏账号时,因交易资金被冻结,在客服指引下充值解冻,被骗38664.2元。2020年2月27日,陈某某被诈骗资金中的5600.12元和许某某被诈骗资金中12888.1元进入王某甲尾号3061银行卡,王某甲银行卡将7200元转入廖某某尾号9380银行卡,廖某某银行卡将7200元转入王某某尾号7287银行卡内,后王某某按照姚某某的安排将7200元取现。
2020年5月21日,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2020年12月28日,王某某将7200元赃款退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案款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陈某某转账记录截屏、QQ记录截屏、游戏账号交易网站截屏、王某甲尾号3061银行卡交易记录、廖某某尾号9380银行卡交易记录、王某某尾号7287银行卡交易记录、取款视频截图、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陈某某、许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视频审看记录;6.视听资料:银行取款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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