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79********,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路**号。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珙县巡场镇坐车回家,发现妻子赵某某穿着睡衣坐在卧室床上,被害人李某某正在床边穿裤子,因此怀疑其妻子和李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冲上前用拳头殴打赵某某和李某某,并随手捡了一根铁棍对李某某进行殴打,造成李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为轻伤二级、左侧第10肋骨骨折为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且受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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