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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6198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在博罗县**街道**路**生活区宿舍因宿舍停电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打斗。期间,王某某与朱某某两人倒地扭打时,王某某用头部撞伤朱某某嘴部,致使朱某某嘴部口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赔偿了28000元给朱某某,并取得朱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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