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镇**村**组。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槿,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区**新村**栋**房宿舍内,因琐事纠纷与被害人吕某某发生争吵,二人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吕某某,致被害人鼻子等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同案人刘某某已与被害人吕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共同赔偿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4万元并获谅解,该赔偿协议已经实际履行。
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不起诉人供述,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结合刑事和解材料,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关系得以修复;结合认罪认罚具结材料,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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