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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鄂州**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路**号。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5日7时左右,在黄州区西湖中学对面的公交站,乘客董某某与驾驶黄州往返鄂州**路公交车司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乘车路线问题发生口角纠纷,进而双方引发肢体冲突,王某某将董某某推倒在地,致董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董某某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和解、赔偿协议、谅解书、领条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伤情鉴定意见;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起诉至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8日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经济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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