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微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51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辽宁省沈阳市人,住沈阳市和平区**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1月5日退回微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微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3月27日通知微山县公安局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并将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微山县公安局,微山县公安局于5月21日补充部分证据;7月15日再次通知微山县公安局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将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微山县公安局,微山县公安局于11月17日补充部分证据。因疫情影响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2月5日。

微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份以来,江某(身份不明)伙同李某甲(已判刑)、孙某甲(已判刑)、国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南京组织启动全球数字资本“量子盾”传销活动。该传销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会员制模式,下线会员按照美元以1:7的比例换算为人民币进行投资。奖励分为静态奖和动态奖,动态奖又分为推荐奖和管理奖,推荐奖按下线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发放;管理奖按下线的层级(代数)和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发放。李某甲、周某甲(身份不明)通过微信发送项目宣传资料给孙某甲、周某乙(已判决)等人,给孙某甲、周某乙注册会员账号,并给予二人下线会员投资金额25%的现金返利(又称帕点),诱惑其发展下线会员,孙某甲、周某乙分别发展会员,成立团队。李某甲按照江某指示,安排国某某、汤某(已判刑)管理财务。国某某、汤某二人先后借用李某乙、宋某甲的银行账户作为传销活动的收款账户,并根据会员打款情况给孙某甲、周某乙等人结算现金返利(帕点)。

孙某甲通过微信宣传的方式,以高额奖励为诱饵,发展蒯某某(已判刑)、王某某、贾某甲三人为直推下线会员;王某某发展付某某、孙某乙等人为下线会员。该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层级均超过三级且人员达到三十人以上,非法获取暴利。

2018年8月16日,王某某主动退还非法所得4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通知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明:

2017年3月份以来,江某(身份不明)伙同余博士(身份不明)、周某甲(马来西亚人,身份不明)、李某甲(已判刑)在南京组织启动全球数字资本“量子盾”投资理财的传销活动。李某甲找来国某某(已判刑)、汤某(已判刑)夫妻二人作为财务负责人,负责该传销组织的资金管理。周某乙(已判刑)、孙某甲(已判刑)通过李某甲听取了周某甲的介绍后也加入该组织。此后孙某甲、周某乙各带领一个所谓的“团队”推广全球数字资本“量子盾”投资项目,大肆发展下线会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孙某甲的朋友。2017年3月初,孙某甲将上述投资项目介绍给王某某并鼓动其参与投资和推广。

孙某甲通过微信宣传的方式,以高额奖励为诱饵,将蒯某某(已判刑)、王某某、贾某甲三人作为直推下线会员。该传销组织于2017年3月初至3月底运作,运作时间约为一个月。孙某甲为工作方便,找来其朋友王某乙(女,59岁,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另案处理)担任其助理,协助孙某甲处理下线会员投资款的收取和返利等工作。

在上述投资传销活动运行期间,王某某发展了其朋友付某某(女,49岁,辽宁省新民市当前堡镇后当堡村人)、孙某乙(身份不明)、杨某甲(身份不明)为下线会员。付某某证实又发展了付某乙、洪某某、郑某甲、吴某甲、吴某乙为下线会员。王某某前后共返还给付某某155978元作为奖励。孙某乙、杨某甲是否发展了下线会员,目前无证据证实。王某某的整个下线会员和层级究竟有多少,王某某无法供述清楚。2017年3月8日至同年5月11日,王某某共接受其上线人员孙某甲的账户以及全球数字资本“量子盾”项目所属公司中控国融公司、关联公司深圳乡土乡情公司的账户转来的返利共计809018元。王某某将其中155978元转给付某某等人作为返利,并辩解其他部分用于该项目2017年5月份无法运转提现后,因付某某、杨某甲、孙某乙带领下线人员索回投资款而返回部分,剩余40万元于2018年8月16日主动退还微山县公安局。

关于是否承担传销活动的宣传、策划等职责,王某某辩解其收到的孙某甲在微信内推送的广告宣传资料并未传播给他人,且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已无法提取,其在该传销组织的活动平台内是否宣传推广了“量子盾”项目已无客观证据证实。

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成为孙某甲的下线会员后,发展人员的具体层级数和人员数是否达到3级、30人以上。

王某某主动投案后退缴的40万元的非法所得已由微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孙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中,于2019年10月23日以(2019)鲁0826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予以没收。

本院认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