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现居住地深圳市龙华区**村**号,在深圳市**饭店工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街**园公交站附近盗窃一辆黑色电动车(车牌:深餐**),车上有一部OPPOR11SPIUS手机、一个蓝牙音响、一个罗马仕充电宝。同年11月12日,王某某在在南山区**酒店被抓获,被盗物品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39元。
2019年12月5日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真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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