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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息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息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由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8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息烽县**乡**村**组将黄某某喂养的两箱蜜蜂偷走。经息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某某被偷的蜜蜂价值人民币1802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了王某某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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