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固始县**镇**村**组**号**号,暂住**镇**村**号**室。2017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南路**弄**号**超市门口公共投币洗衣机处,窃得被害人罗某某放于该处三台投币洗衣机内面额1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的硬币共计380余枚。2020年10月2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证人刘某某经营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的杂货店,将其盗窃的上述380余元及其随身携带的约300元硬币进行零钱兑换,共计兑换680元。2020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从王某某处扣押现金680元并发还被害人罗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但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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