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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3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至19日,多次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小红门路**北门快递存放点盗窃他人快递,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18.66元。2020年7月2日,王某某赔偿部分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且盗窃物品均已发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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