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代驾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县**村**组**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路**酒吧**出口处等代驾生意,被害人刘某某则在该酒吧**出口处的**公交站旁与朋友聊天。2时19分许,被害人刘某某从站立到坐下的过程中,其右边裤袋内的1部苹果iPhone 11pro(256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56元)滑落到了脚边的地上。这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刚好转身并发现了掉在地上的手机。随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走过去,趁被害人刘某某及周围的人不注意之机,将地上的手机捡起拿走,然后离开了现场。2020年1月13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公园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民警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车上将涉案手机缴获。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