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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地,群众,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35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贵州省赤水市赤水大桥中段,将被害人张某某停靠在路边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电动三轮车的5个蓄电池拆下自己使用,将剩余部分卖给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380元。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2020年11月2日,经赤水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352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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