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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1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49********,汉族,小学文化,2011年7月至2014年5月任**镇**村**,住安徽凤阳县**村**队**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释放,同年7月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10月26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5年9月11日、11月26日补查重报;2015年7月30日、10月12日、12月2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车某甲、车某乙为非法占有村集体土地补偿款277849元,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王某某商议好,给两人虚报补偿地亩,从镇里领取补偿款。其中,给胡某某虚报6亩,补偿款165883元,给王某某虚报4亩,补偿款111966元。后胡某某、王某某签名将钱领出交给车某甲,事后车某甲分给胡某某5800元、王某某10000元。2012年5月份,**镇领导知道此事后,追回赃款218000元。余款59849元至今未有退还。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8日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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