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68********,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座**室。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年10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此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3日和2020年6月3日分别延期十五日,2020年1月22日和2020年4月3日分别进行一次退查和二次退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2日和2020年5月3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收到朱某某的微信,朱某某称其打算预购一套沙发,后双方约定价格为5500元。7月3日朱某某预付定金2000元,王某某承诺于7月20日发货。7月18日,王某某在没有货源的情况,称沙发已经完工,让朱某某付尾款后即发货。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收到尾款后,没有发货给朱某某,并且与朱某某失去联系。
2、2019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收到李某某的微信,李某某称其打算预订一张床和二个床头柜,双方约定价格为6200元。6月20日李某某预付定金3000元。6月28日,王某某在没有货源的情况,称沙发家具完工,让李某某付尾款后发货。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收到尾款后,没有发货给李某某,并且与李某某失去联系。
3、2019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收到汤某某的微信,汤某某称其打算订购一个沙发垫子,双方约定价格为600元。随后汤某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600元转给王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收到货款后,没有发货给汤某某,并与汤某某失去联系。
2019年9月11日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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