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唐飞,江苏圣典(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另案处理)伙同王某某,虚构转让贾汪区汴塘镇复垦项目,并通过张某甲(另案处理)私刻贾汪区国土局公章、伪造复垦中标合同,倒卖石头生意的事实邀请被害人张某乙合伙,并以出钱打点关系、支付定金为由让被害人张某乙投资,骗取被害人张某乙8万余元;以虚构合伙投资水泥生意为由让张某乙入股,骗取张某乙8万余元;以虚构倒卖石头、塘渣生意的事实邀请被害人崔某某合伙,骗取崔某某6.93万余元,所得款项由朱某某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某某在诈骗过程中的作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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