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郊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住山西省昔阳县**,因涉嫌诈骗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昔阳县公安局乐平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昔阳县公安局乐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有***矿的购煤合同,可以帮栾某某从***购买煤泥,以需要先支付预付款为由,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诈骗栾某某17000元,在收到栾某某预付款17000元的当日,王某某将该笔钱用于偿还自己之前所欠的外债,并未用于购买煤泥。之后王某某一直未给栾某某购买到**的煤泥,亦未将预付款归还栾某某。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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