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东检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14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满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6月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6月2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3月27日、5月1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满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以30多万元的价格,从傅某某等人手中购买了重量为700斤、1280斤的河磨玉原石两块,在满某某的授意下,陈某某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两块河磨玉原石进行了染色等其他处理。同年5月,满某某谎称该两块河磨玉原石为自己挖出,在其家中以人民币53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宋某某。
2018年1月22日,经辽宁雅鉴珠宝玉器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两块河磨玉原石棱角处有人工磨圆痕迹、表皮有人工染色痕迹,在2011年5月时,价值共计人民币147.9万元。2018年12月6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鉴定,重量为700斤的河磨玉原石表皮本来颜色为灰白色,染色后为红褐色;重量为1280斤的河磨玉原石表皮本来颜色为红褐色,染色后红褐色加深,两块河磨玉原石可见部分(除去与底托接触的底面)均有染色的现象出现,在2011年5月时,共计价值人民币32.84万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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