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土左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乡**村**号。现住:土默特左旗**乡**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向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18日开庭审理,后于当月23日该院函告我院,以“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建议撤回起诉。2020年12月22日本院向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同日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土默特左旗**镇**村张某某介绍,和该村村民赵某某商定给其在村北租种的耕地“铲高垫低、挖沙填土”进行改良、整理,用清理出来的沙石折抵改良、整理费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挖取沙石后,于当月16日在平整土地过程中被土默特左旗国土资源局(现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制止。经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现为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鉴定:面积达0.3376公顷,约合5.06亩,全部是基本农田,采挖深度平均约1.3米,已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同年11月份和12月份又往地里拉了土和牛粪完成了整理。2019年5月23日土默特左旗公安局现场勘验所见:涉案农用地低于地面60厘米左右,已经种植了覆膜农作物,且农作物已经发芽露出地面。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构成犯罪“改作他用”是前提条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表述为“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挖沙是“改良耕用”没有“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鉴定意见的损毁程度是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完成改良、整理状态时出具,不能客观、准确衡量改良、整理的效果。
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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