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现住金沙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12时许,金沙县公安局新化派出所民警在********走访排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中藏有枪支,随即民警在王某某家二楼卧室衣柜旁查获一支疑似火药枪支。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金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证明等;2、证人证言:高某某证词;3、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现场指认笔录、检查笔录;5、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王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持有的枪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现已扣押的火药枪一支由金沙县公安局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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