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讷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农民,住该组。2020年7月8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讷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讷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讷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是禁渔期,仍然在嫩江水域讷河市**镇**村江段自然水域使用网眼对角线长度为0.2厘米的网具非法捕捞0.5公斤水产品。经认定,王某某所使用的网具为禁用网具。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2020年7月8日在捕鱼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网照片、捕获小江虾照片;
2.书证讷河市公安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农厅规〔2020〕6号文件、讷河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讷河市农业农村局渔具网目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他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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