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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5********,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屯农民,住该村。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五常市兴隆川林场护林员谢某某和孙某某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五常市兴隆川林场53林班6小班内砍伐1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经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与兴隆川林场技术人员对现场被砍伐的树木树种鉴定以及树木的根茎检尺,王某某砍伐的树木确为1株水曲柳,根茎为40公分,立木蓄积为0.429立方米。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起诉人王某某系自首并认罪悔罪,本次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小,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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