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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占辉,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

本案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7时许,被不起诉王某甲在罗田县大崎镇卢家冲村七组通组公路上遇见刘某某(71周岁),二人因工钱结算问题发生言语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过程中王某甲将刘某某摔倒在地,造成刘某某牙齿受损。经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王某甲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曹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罗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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