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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罪案)_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性,192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25********,白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4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13时许,在桑植县**乡**村,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谷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乙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王某乙和谷某某互相撕打了起来,王某甲持镰刀将王某乙头面部砍了几刀,王某乙夺过王某甲手里的镰刀后朝谷某某后脑勺砍了一刀。经鉴定,王某乙遭他人锐器损伤致头面部分皮肤裂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年满75周岁,系老年人,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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