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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医院西墙平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董立钧,系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7日,个体工商户池某某注册成立乌拉特前旗**果蔬生鲜卖场**店,之后由张某某实际经营至今。2019年7月至11月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受雇在该店内担任收银员,负责向顾客结账收款,同案被不起诉人王某丙受雇担任售货员,负责销售商品。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店内工作期间,对自己及王某丙、王某丁购买的店内部分商品以不扫描价签不收款的方式,单独及帮助王某丙、王某丁秘密盗走店内商品11次,所盗走商品已被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各自使用。经鉴定,王某甲单独及帮助他人盗走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239.9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盗走店内一袋银耳、两根芹菜、一根白葱、一个尖椒、一颗西兰花、一颗西红柿及一个馒头等物品。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5.95元。

2.2019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盗走店内一袋桃李手撕老面包,价值人民币5元。

3.2019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盗走店内一小袋散秤饼干和一袋豆制品类小吃等物品,价值人民币8元。

4.2019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盗走店内两袋忆可兹牌锅巴,价值人民币4元。

5.2019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盗走店内一根双汇牌玉米肠和一袋小当家方便面、一袋手擀面及散秤的一片鱿鱼,价值人民币18.5元。

6.2019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盗走店内一盒细枝阿诗玛香烟,价值人民币18元。

7.2019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帮助王某丙盗走店内三个王小鱼炭烧吐司面包和四块萨琪玛,价值人民币6元,萨琪玛价格未予认定。

8.2019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帮助王某丙盗走店内一大桶可比克薯片,价值人民币8元。

9.2019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帮助王某丙盗走店内一盒伊利六个圈冰淇淋、两盒伊利甄稀冰淇淋、两袋冰星奶提子、四袋巧乐兹经典巧脆棒、两袋伊利甄稀希腊味酸奶冰淇淋、两袋伊利巧乐兹绮炫雪糕、一袋伊利巧乐兹经典巧丝绒雪糕、三袋蒙牛大甜筒雪糕,价值人民币66.5元。

10.2019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帮助王某丙盗走店内两瓶康师傅芒果味小酪饮料、两瓶娃哈哈梨麦八宝粥、一袋溜溜梅、一瓶旺旺牌Q泡饮料、一袋香蕉、一袋散称葵花籽,价值人民币63元。

11.2019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顾客王某丁购买的店内物品一盒百醇饼干、一袋可比力芒果软糖、两瓶康师傅芒果味小酪饮料、一桶伊利红枣酸奶、散称果冻、一小袋散称干果类果脯、一袋花牛苹果等物品没扫码,王某丁未支付钱款人民币27元,果冻价格未予认定。

2019年11月8日被害人张某某在发现部分商品被盗后向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报案,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于2020年1月6日立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经数次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一直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1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王某丙共同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谅解书、收条、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丁、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 

5.乌拉特前旗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7.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盗窃数额仅为239.95元,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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