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单位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23099589****,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镇**村,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现法定代表人张某某(2014年5月16日至2018年10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朱某某;2018年10月18日至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某)。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生于196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301196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现任**县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县政协常委、**市工商联和会副主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0日,以被不起诉单位甘肃某某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交办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9日至8月19日,自2019年9月29日至10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10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后,甘肃某某有限公司及原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认罪认罚,积极整改。2019年11月20日,经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林场实地查看,甘肃某某有限公司已恢复马术场跑道和非法开垦的林地,面积为12.78亩。2019年11月12日,天祝藏族自治县政府已依法对甘肃某某有限公司违法的水泥硬化道路部分(2.2亩)实施拆除,计划于2020年春季对拆除后的土地植被进行恢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甘肃某某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恢复被改变用途的林地,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肃某某有限公司及原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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