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四川**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绵竹市**镇**村**组**号,住成都市双流区**道**段**号**座**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川F*****小型轿车搭乘黄某某(系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之母,另案处理)等四人沿什邡市北京大道往什邡市马祖镇方向行驶,行至北京大道27KM+650M处时,与前方在机动车道内同方向骑行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周某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及黄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向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及黄某某询问相关情况时,黄某某称其为肇事车辆驾驶员,民警遂将黄某某带至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当日下午,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当日主动到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应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经什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因颅脑损伤致死亡。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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