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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4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路**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2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四横路吃饭喝酒后驾驶渝AS****号小型轿车被在此路段路检路查的民警查获,经对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2mg/100ml。2020年4月13日21时许,民警将其带至丰都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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