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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7********,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者,出生地江苏省扬州市,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他人从兴山县**镇**小区出发准往**镇方向行驶,途经**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24mg/100ml。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轻,且并未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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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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