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壶关县**镇**村**号,现住在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6号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泽州县**镇**路段时,被正在执行交通执法检查的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田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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