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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晚,田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由普安县**乡**村方向往**镇**社区方向行驶,于21时38分,行驶至普安县**镇**路(小地名:中学路口)处,被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驾驶人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值,后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带田某某到普安县**镇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送检。同年11月18日,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田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8.55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液封存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秦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田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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