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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路**号**,现住湖北省武穴市**路**号。2020年7月14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J*****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武穴市广济大道人寿保险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7mg/100m1,由于田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将其带到武穴市中医院抽血。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3.42mg/100m1。

案发后,田某某在调查处置时积极配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3.检查笔录;4.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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