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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虚开发票案)_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英山**甲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住武汉市汉阳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贵林,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系英山**甲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间,英山**甲有限公司与**乙有限公司签订两份虚假药品推广服务合同。英山**甲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2017年度向**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8份,价税合计1614800元;2018年度向**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价税合计956000元;合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9份,价税合计257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曹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在侦查机关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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