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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2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11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10时40分许,白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面包车沿安靖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昌黎县**路口,与前方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抢救无效后死亡、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白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王某某无责任。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昌黎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有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有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书;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有谅解书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属过失犯罪,白某某系初犯;其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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