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53号
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乡**村**组,现住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申某某与胡某某、白某某、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事前预谋、踩点,决定到安顺市**区***工地盗窃电缆线。2020年3月30日上午9时许,由申某某、胡某某各自驾驶自己的越野车搭载白某某、刘某某从贵阳出发来到***工地二期**栋楼下,将车停好后,四人带上事先准备好的爆钳、编织袋、试电笔、裁纸刀等作案工具,将4楼至24楼价值人民币56700的电缆线剪下装袋搬运至申某某的越野车内。申某某、胡某某因多次从楼上搬运电缆线至车上感到疲惫,坐在车上休息,被小区巡逻保安发现后,要求二人打开车辆后备箱检查,申某某以车钥匙不在身上为由步行离开现场,保安遂让胡某某打开其自己的车辆检查,确认车上无异常后放胡某某驾车离开。二人在逃离现场的途中打电话通知楼上的刘某某、白某某已被发现的情况,让刘某某和白某某赶紧离开。刘某某、白志贵下楼后见小区**小区保安**正在看守申某某的车,刘某某、白某某当即步行逃离现场。后刘某某回到停车位置查看,发现没有保安看守后,驾驶申某某的越野车将小区岗亭道闸撞坏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申某某、胡某某赔偿被盗单位人民币10万元并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并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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